工商注册时股东不同出资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 佚名 来源: 未知 日期:2025-09-06 03:09:54
好的,为您整理工商注册时股东不同出资方式下的税务处理要点:

税务处理核心原则:确认收益/利得、取得计税基础。

微信截图_20241205104502

主要涉及两大税种:股东(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和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

1. 货币资金出资

股东 (个人):

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东 (企业):

不涉及税务问题(属于资产形式的转换)。

被投资企业:

按实收金额确认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不涉及税务问题(接受投资)。

2. 实物资产出资 (如设备、存货、车辆等)

股东 (个人):

增值税: 视同销售,需要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通常免征增值税,但用于投资需视具体情况)。

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应纳税额 =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 - 资产原值 - 合理税费) * 20%。按评估值计入股权原值。

股东 (企业):

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企业用于抵扣。

企业所得税: 视为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公允价值增加对目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

增值税: 取得股东开具的合规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后,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成本费用凭证(若无法抵扣)。

企业所得税: 按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或协议约定价值、凭票金额孰高)作为接受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该价值构成其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计税基础。如取得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计税基础 = 投入时公允价值(无论股东是否开票及被投资企业是否能抵扣增值税)。

3. 无形资产出资 (如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 (个人):

增值税: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个人转让技术成果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符合条件)。

个人所得税: 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通常)项目缴税。应纳税额 =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 - 资产原值 - 合理税费) * 20%。财税[2015]41号文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值计入股权原值。

股东 (企业):

增值税: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 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公允价值增加对目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

增值税: 取得专用发票后,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土地使用权除外,一般不能抵扣)。

企业所得税: 按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或协议约定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该价值构成其日后摊销(如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按10年)的计税基础。土地使用权按年限分期摊销。计税基础 = 投入时公允价值。

4. 不动产出资 (房产、土地)

股东 (个人):

增值税: 视同销售不动产,需要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5%或差额征税)。涉及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 视同有偿转让,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额按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应纳税额 =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 - 原购置成本/原值 -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 * 20%。同样适用财税[2015]41号文的分期缴纳政策。按评估值计入股权原值。

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买卖双方都交)。

股东 (企业):

增值税: 视同销售不动产,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一般计税9%或简易计税5%),可开具专用发票。

土地增值税: 视同有偿转让,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

被投资企业:

增值税: 取得股东开具的合规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除特殊规定外,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一次性抵扣,需按比例分期抵扣(如适用)。

契税: 承受方(被投资企业)需按评估价格或成交价格的3%-5%(具体税率各地不同)缴纳契税。

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

企业所得税: 按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或完税凭证金额)作为入账价值(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该价值构成其日后计提折旧(房产)和摊销(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 = 投入时公允价值 + 契税 + 其他相关税费。

5. 股权出资

股东 (个人):

个人所得税: 本质上属于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评估价或协议价 - 原投入成本 - 合理税费)*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适用财税[2015]41号文的分期缴纳政策。 按评估值计入新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原值。

股东 (企业):

企业所得税: 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公允价值增加对目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 按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或协议约定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此价值构成其持有该项股权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 = 投入时公允价值。

关键点总结:

公允价值是核心: 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进行合法、客观、公允的评估。评估价值通常是税务机关认可计税的依据。

“视同销售”: 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对股东而言均视同销售,需计算相关流转税(增值税等)和所得税。

区分股东身份: 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的适用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不同(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与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计价基础: 被投资企业按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是评估值)确认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未来成本费用摊销、资产处置均以此为基础。

凭证要求: 被投资企业需取得合规票据(如增值税发票、评估报告、产权变更手续、完税凭证等)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资产计价的依据。

特殊政策: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特定技术转让可免增值税等,需关注最新法规。

复杂性: 非货币出资涉及税种多,价值评估影响大,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并进行详细规划。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