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报指南(试行)

作者: Ellen.Law 来源: 未知 日期:2023-11-20 06:11:0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上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本指南。

审批标准

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严格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培训机构举办多种类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必须同时满足相应的设置标准。

审批前准备

省教育厅牵头建立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办学许可申报咨询QQ群(广东线上教育交流QQ群:527845529),对培训机构举办者进行政策宣讲与填报辅导,帮助培训机构举办者完善申请材料。请各线上培训机构举办者加入广东线上教育交流QQ群(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实名申请),并向群管理员(广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联系咨询。

设立流程


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本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系列问题的通知(二)》)的全文(含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知识要点案例解析》;附件2《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创业和经营状况评估诊断书》)认真评估、审慎决策。经充分论证后决定举办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该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1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

培训机构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至相应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者至相应的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为:广东省+xx(机构字号)+线上非学科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为:广东省+xx(机构字号)+线上非学科培训学校。

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2设立申请

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名称审核的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材料范本见本文最后的参考资料):


3申请方式

1.手动申请。通过QQ群:527845529联系广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群管理员),或者通过办公电话:020-37629410确认材料准备情况和递交方式、时间(含纸质件寄送地址等信息)。

2.系统申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分类—广东省教育厅—行政许可—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办学审核审批(正在开通,待开通后补充渠道)。

4受理

培训机构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牵头开展申请材料审查。省教育厅将按培训类别同步发送申请材料至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进行专业审核。其中,由省教育厅审查办学共性内容(资金、收费、党建等),由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相应的专业内容(从业人员资质、培训材料等)。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于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反馈至省教育厅。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教育厅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回执。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教育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教育厅将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相关回执。

5审批

1.材料审核。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线上办学平台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省教育厅根据培训类别,联合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对培训机构办学现场进行核查。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非学科类培训许可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

3.网上公示。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培训机构,省教育厅将拟同意设立该培训机构的公示通过本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省教育厅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教育厅将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6审批公告

广东省教育厅通过本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7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向省教育厅申请一次性告知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向省教育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资料的义务;配合省教育厅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义务。

证照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平台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且及时至相应的证照审批机关补办。

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应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省教育厅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收费专用账户);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培训费,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在培训平台向社会公开。

分立与合并


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将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变更与延续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教育厅将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续、换领新证。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以地市、培训机构为单位统一向广东省教育厅及有关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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